4月10日召开的天津市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天津市将按照“管办分开、人钱分离、统筹规划、高效监管、安全便民”的原则,推进机动车道停车泊位管理体制,努力实现“监管属地化、经营一体化、泊位版图化、管能化、信息公开化、机制长效化”。同时,本市将建设全市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道“停车地图”、收费区域、收费标准、收益、资金用途等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停车泊位,是指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发展、规划、建设、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的鼓励措施与办法;
在城市道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停车泊位,并道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
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增加施划道停车泊位,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人民批准。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道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停车。
擅自施划或撤除道停车泊位或者在道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停车的,责令猫石对话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私自在道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第十七条: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停车泊位的分布、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引导设施,并负责运行、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道停车泊位向社会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引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引导设施,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的除外。
第十九条:道停车泊位和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停车泊位占用道的日常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对社会的机动车停车场、道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八)达到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干净整洁,并应当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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