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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5月21日起施行- 新办法到底“新”在哪?

※发布时间:2018-12-16 12:43:3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记者王赫岩)《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10日经市人民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5年5月21日起开始施行。天津市人民201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令第25号)同时废止。那么,新办法到底有哪些变化呢?

  与原中停车场管理由多个职能部门按照规划、建设、使用等不同分工进行管理相比,《办法》第五条明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发展、规划、建设、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根据第六条,区县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具体职责包括: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组织道停车泊位和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等。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办法》第十九条,道停车泊位和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的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停车泊位占用道的日常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区县人民应当与道停车泊位和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道停车泊位和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终止协议: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未按期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费用的;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道设施及掘修方逸华有孩子吗复施工的;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十七条,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停车泊位的分布、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办法》第十六条,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

  根据《办法》第二十,对社会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按照市发展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等。

  《办法》第二十四条,对社会的机动车停车场、道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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