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审批的严肃性和性,现将该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
大青医疗器械(天津)有限公司是一家美国独资的企业,成立于2017年7月,该公司坐落于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源道12号天直工业园,中心坐标:东经117°1411.41、北纬39°0023.45,主要生产医疗器械等。
该公司于2017年9月收购天津美迪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整个公司,包含其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及人员,收购前天津美迪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环保手续,也未安装废水和废气环保治理设施。因此该公司拟投资550万元租赁天津市天直置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10-A、11-A),租赁占地面积7553.21m2,建筑面积4083.31m2,建设喉罩生产线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投资550万元购置相关设备等,项目完成后,主要以生产医疗器械喉罩产品为主,预计年产量300万支。9.4运营期影响评价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包括橡胶部件废气:开炼废气(非甲烷总烃、VOCs)、硫化废气(硫化氢、非甲烷总烃、VOCs、臭气浓度);塑料、树脂部件废气:注塑废气(氯化氢、氯乙烯、非甲烷总烃、酚类、氯苯类、VOCs)、成型废气(非甲烷总烃、甲苯、氯化氢、VOCs);其他工序废气:印刷废气(VOCs)、粘接废气(VOCs)、组装废气(VOCs)、擦拭废气(VOCs)。
本项目开炼废气、硫化废气经“干式过滤-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8m高排气筒P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的要求;VOCs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橡胶制品制造行业的要求;臭气浓度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注塑废气、成型废气、印刷废气、擦拭废气、粘接废气、组装废气经“干式过滤-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8m高排气筒P2排放,VOCs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印刷与包装印刷行业的要求;甲苯、酚类、氯苯类、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满足《合成树脂工艺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相应浓度限值要求;氯乙烯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建成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与罩囊及连接件清洗废水、清洗机清洗废水、模具清洗废水、罩囊检测废水、纯水制备排水汇合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污水中各项污染物指标均能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中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可达标排放,最终进入大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不会对周围产生明显影响。
本项目投入运营后,经建筑物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四侧厂界处的昼夜间噪声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功能区昼夜间标准限值,能够实现厂界噪声达标,对目标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依据部令[2016]第39号《国家废物名录》对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本项目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防锈剂、废润滑剂、含油棉纱、废有机溶剂桶、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实验废液、废试剂瓶、蒸煮废液、废印刷版、废UV灯管均属于废物,该部分废物需运出厂外,并委托具有对应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避免废物对的二次污染风险,去向合理。
本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弃包装物、反渗透膜等一般废物应设专址存放,并置于室内,定期外运处置。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类较多,但分类清晰。在与有资质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并认真落实的情况下,本项目各类固体废物处置去向明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运营期正常状况下,车间地面无破损、裂缝现象;各种工艺生产设备防渗系统的防渗能力均达到了设计要求,验收合格,完好无损;各种地下池体、污水管线无跑、冒、滴、漏现象。因此,对地下水影响很小。
运营期非正常状况下,因腐蚀和老化原因,假设集水池池体局部发生损坏破裂,渗漏量是满水试验允许渗漏量的10倍,污水持续渗漏1个月(30天),定期检查时被发现并及时处理,但仍有0.65kg氨氮污染物渗入地下,对土壤和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通过模拟计算预测:100天时最大影响距离7.70m,最大超标距离5.60m,峰值浓度14.1481mg/L;1000天时最大影响距离22.18m,最大超标距离12.74m,峰值浓度1.4320mg/L;3650天时最大影响距离42.41m,超标范围消失,峰值浓度0.3929mg/L;7300天时最大影响距离62.05m,超标范围消失,峰值浓度0.1966mg/L。在预设情景下,特征污染因子氨氮随着时间增长,影响范围和超标范围均先增大后逐渐缩小直至消失;峰值向下游移动,峰值浓度逐渐降低,直至低于检出限。经过计算,污染物氨氮超标范围不会超出厂界,7.54年后超标范围基本消失。
本项目涉及的化学品物料存在潜在性,具有潜在的事故风险,应从建设、生产、贮运等各方面积极采取措施。本项目主要风险是泄漏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建设单位应进行相应的应急措施。本项目在落实各项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风险可接受。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参与说明》,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国影响评价法》和《影响评价参与办法》(生态部令部令4号)的有关要求进行了参与。参与工作采取了同时进行网上公示(两次)和公示(两次)相结合的方式告知,对要求公示的内容提供了免费查询方式,公示期间无提交意见,未对本项目提出质疑。
本项目环保投资77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噪声隔声降噪、固体废物暂存、竣工环保验测等,占项目投资总额的14%。环保设施投入使用后,可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效益明显。
本项目符合用地及产业规划,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本项目实施后排放的气、水、声污染物均采取相应环保治理措施进行治理,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专门处置,工程投产后可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支持该项目的建设。从方面评价,该项目的建设从的角度评价是可行的,项目的建设具备可行性。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帮你看清已婚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