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居民医保已形成“参一保四”的待遇结构,即: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的前提下,可同时享有“基本医保、居民大病、居民生育和意外”四项保险待遇。同时,我市居民医保住院、门诊报销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减轻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以及在本市托幼机构就读的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件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通行证》,以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未就业人员。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当年度“新生儿”是指上年9月至当年8月期间出生的新生婴儿);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到居住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2019年度居民医保险参保人员在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按照学生儿童档和成年居民高、中、低档分别调整为70?70?65?60?
2018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急)诊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3500元。另外:
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起付标准在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3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200元、300元。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的门诊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任意选择一家二级定点医院作为门(急)诊就医医院,需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或定点医院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报销。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可以变更一次定点医院。
异地居住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四家异地就医诊疗医院中,选择一家二级定点医院作为异地门(急)诊就医诊疗医院。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报销。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意外医疗。参保人员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含门急诊),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意外伤残。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
提高门诊医保待遇。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刷卡就医联网结算医疗费用,门诊报销比例,由50?高到55?
支付签约服务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效签约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0元标准,向基层医疗机构按月支付签约服务费。
支持医联体内检查共享。参保人员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因诊治需要,通过家庭医生转诊到与该机构建立医联体的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医疗费用,纳入签约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梦到钱包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