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记者田敏报道5月29日,市民吕女士致电本报热线称,由于搬家,导致先前办理的健身卡无法再使用,她向健身房提出退卡或转让的要求时却遭到。据记者金字旁的女孩名字了解,不少市民都遇到过退卡难的问题,而有些健身房虽同意顾客转让,还要收取一定的转卡费。那么究竟“行规”是否,本报请来律师与大家一起探讨。
近日,市民吕女士要搬家,来到某健身房办理退卡手续。由于该健身房没有其他分店,再加上吕女士办理了三年的卡,剩下的时间还很长,吕女士只好要求退款或者转卡。但是健身房表示,这身卡当时办理时属于预付卡,也就是先办卡等待健身房开业后再使用,因此这类卡价格相对比较优惠,对于这类卡健身房是退卡或者办理转让的。不过吕女士称,当初办卡时健身房并未如实告知,就连这卡是预付卡她也毫不知情。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律师解答: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表示,吕女士办理的健身卡既然属于预付消费,含义消费者提前支付费用,则可以按照次数和时间享用应有的服务。在这种消费方式中,如果因为生病、觉得服务不够周到等原因,都可以提出退款要求。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的其他情形。吕女士由于搬家导致居住地点变动,这是真实存在的,也是无法改变的。而《合同法》第九十,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一般会员协议内容都会对解除合约应该做出的赔偿有相关的约定,该案例中确实是因为吕女士单方面原因造成合约无法继续,因此健身中心可以扣除其相应的管理费用。
市民田女士:去年我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三年的健身卡,由于居住地点的变更,我要求健身房给我办理退卡或者转卡手续,但是对方明确表示无法退卡,如果要转卡也需要我自己找到愿意接受转卡的消费者,并且还要另外支付500元的“转卡费”。我询问这笔转卡费收费标准是什么,对方也无释,请问这笔转卡费合理吗?
律师回复:按照《合同法》的,持卡人本身就有转让的,在转让的时候,不用通知义务人(指商家),商家见到谁持卡,就应该主张其消费的,没有,在转卡的过程中办理相应的手续可以收取少额的手续费用,但是如果转卡费标准较高,就相当于变相提高了转卡的门槛,即使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属于不平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消费者与健身会所自服务协议订立之日起,就形成了合约关系,健身卡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健身卡转让费的收取,主要看是否符合双方协议。健身会所不允许转让或收取巨额转卡费,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持卡人办理会员卡后,享受服务的,其中就包括持卡人把卡转让他人的。
另外,当消费者将健身卡转让给其他消费者时,根据《合同法》的,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健身卡转让给别人使用,对于健身会所来说并没失,而且健身场所是大众化的,不是特殊人群才能去的地方,谁去健身对于健身会所来说没有区别,并未增加健身中心的义务。因此,消费者的转让行为无需得到健身会所的同意,只需通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健身会所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进行或设置。
除了转卡费之外,在健身俱乐部会员卡协议或是实施细则中还有很多明显带有推卸责任或单纯约束消费者的条款。而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时,一般都不太会注意。因此提醒消费者签署类似协议一定要谨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