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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

※发布时间:2017/9/22 21:57:5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按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保〔2017〕3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企业诚法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消费安全,制定本方案。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四个最严”要求,组织开展我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加督检查与排查、抽样检验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工作,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

  (四)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加督检查、全面排查、抽样检验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强化衔接,切实夯实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

  (五)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和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市场得到根本净化,消费者权益和消费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1.重在源头治理。督促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引导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确保食品安全。

  2.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

  1.认真排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重点检查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行为;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着重做到罚管并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回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2.严格非实体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单位排查。根据非实体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申请,严格许可审批程序与审查标准,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检查销售者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的单位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取得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超项目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

  3.科学组织开展本辖区、本条口整治的抽检工作。重点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监督销售者下架、退市,追根溯源,查清问题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来源;对下架停售的问题食品或保健食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要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1.联合新闻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

  2.拓宽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有效投诉举报,实行有举报制度,做实一线阵地,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依法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要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各有关处室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主动认领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启动和部署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各利用近四个月时间,采取全面检查、突击重点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全面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排查整治工作。各在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排查台账,逐一进行“销号管理”,后期全面检查,确保整改提升落实到位,做到罚管并治,防止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回潮”。

  各、各有关处室要全面总结分析本次专项整治中的相关经验,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研究建立配套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长远上解决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治理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各相关处室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三)加强协调配合。本次专项治理中,各、各相关处室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加强信息沟通,重拳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和有关要求,及时移送门办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督导检查。各有关处室要按照业务条口,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对口业务进行督导检查,督查中发现组织开展工作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各有关处室要发送督办函,指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时限,并将督查情况信息及时报送区局食品处。各有关处室要定期形成督查报告,将有关督查情况报送区局食品处,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五)严格信息报送。各、各相关处室要按照本方案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各于每月21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信息通过OA报送区局食品处,于2018年1月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和配套建立的长效机制,紧急情况随时。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按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保〔2017〕3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企业诚法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消费安全,制定本方案。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四个最严”要求,组织开展我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加督检查与排查、抽样检验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工作,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

  (四)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加督检查、全面排查、抽样检验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强化衔接,切实夯实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

  (五)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和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市场得到根本净化,消费者权益和消费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1.重在源头治理。督促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引导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确保食品安全。

  2.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

  1.认真排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重点检查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行为;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着重做到罚管并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回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2.严格非实体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单位排查。根据非实体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申请,严格许可审批程序与审查标准,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检查销售者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的单位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取得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超项目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

  3.科学组织开展本辖区、本条口整治的抽检工作。重点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监督销售者下架、退市,追根溯源,查清问题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来源;对下架停售的问题食品或保健食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要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1.联合新闻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

  2.拓宽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有效投诉举报,实行有举报制度,做实一线阵地,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依法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要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各有关处室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主动认领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启动和部署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各利用近四个月时间,采取全面检查、突击重点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全面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排查整治工作。各在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排查台账,逐一进行“销号管理”,后期全面检查,确保整改提升落实到位,做到罚管并治,防止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回潮”。

  各、各有关处室要全面总结分析本次专项整治中的相关经验,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研究建立配套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长远上解决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治理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各相关处室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三)加强协调配合。本次专项治理中,各、各相关处室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加强信息沟通,重拳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和有关要求,及时移送门办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督导检查。各有关处室要按照业务条口,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对口业务进行督导检查,督查中发现组织开展工作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各有关处室要发送督办函,指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时限,并将督查情况信息及时报送区局食品处。各有关处室要定期形成督查报告,将有关督查情况报送区局食品处,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五)严格信息报送。各、各相关处室要按照本方案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各于每月21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信息通过OA报送区局食品处,于2018年1月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和配套建立的长效机制,紧急情况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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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天津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