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男子谎称自己“有门”,可以帮被害人解决入学、找工作等问题,借机骗取钱财。近日,该案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黄某,男,33岁,无业。2012年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5月刑满。2017年5月至6月间,黄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办理孩子入学并为其丈夫安排工作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4400元及价值500元的购物卡。经被害人报警,机关于2017年6月底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
经审理,被告人黄某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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