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康网讯 余力 3月31日,天津市人民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区域性住房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住宅用地供应、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以及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在区域性住房限购方面,意见: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这意味着外地人购房更严格了。不过,买房、落户常常是连在一起的两件事。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1月份下发《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委关于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26号),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关心的居住证积分的受理条件、积分确认、积分计算等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确保新建商品住房及时上市销售,对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对未及时办理的,在主要上公开,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持续整顿市场秩序,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垄断房源市场价格、虚假宣传市场预期及提供虚假证明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行为。要加大联合惩治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停止开展金融合作、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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