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分类信息> 文章内容

房产公司“买号”乱发售房信息消费者隐私权被罚5万元

※发布时间:2016/3/19 23:47:0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记者王建芳

  3月14日,河南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5年全省12315受理消费者基本情况、特点分析以及十大投诉热点,并公布了2015年全省消费典型案例。

  发布会指出,2015年全年,全省工商系统各级12315工作机构共受理消费者35.93万件,首次突破30万,居全国第八位,在中部六省居第二位。其中受理咨询28.62万件,投诉6.36万件,举报0.95万件。截至2015年底,已处理投诉5.99万件,处理率94.2%,为消费者经济损失2159.41万元。

  整体来看,去年服务类消费投诉比重加速提升,投诉变化反映消费升级。2015年全省工商系统各级12315工作机构共受理服务类消费投诉2.39万件,占受理投诉总量的37.5%,比重较上年同期提升5.7个百分点。这说明随着消费结构由型向发展型、型消费升级,物质型向服务型消费升级,消费者投诉结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此外,受商事登记制度的影响,消费者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关注度较高。2015年全年共受理商事登记制度相关咨询7072件,主要集中在咨询企业年报、企业信息公示、企业信息查询、“三证合一”、“异常名录”等方面。

  2015年,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分别为汽车销售及维修、家装建材及装饰装修服务、服装鞋帽、家用电器、手机、电信服务、预付费、网络消费、网络接入服务、电动自行车质量及维修。

  2015年消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房地产公司通过“买号”乱发售房信息消费者隐私权被罚5万元

  2015年3月18日,信阳市工商局经检队接举报,反映信阳某房地产公司乱发售房信息。经查,该公司员工为了提高销售业绩,从移动公司客户经理(已被)手中以每个手机用户号码0.1元的价格,购买3000个手机用户号码,之后通过淘宝短信平台向3000个手机用户发送“2万买两房,3万买三房,浉河区学府名宅,实景现房买即住……”等商业信息。在大量的面前,当事人承认了发送商业信息的事实。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个人信息的,当事人未经手机用户同意,擅自发送虚假的手机商业信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六条的,同时考虑到当事人主动纠正错误、主动整改的情节,信阳市工商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案例二

  饭店强收1元消毒餐具费因强制消费被罚1万元

  2015年5月11日,登封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嵩山北段某饭店涉嫌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收费消毒餐具。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11日起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当事人交代服务员一律告知消费者:从卫生方面考虑,本店只负责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餐具按每套1元收费,除此以外,没有其他餐具可以提供。截至工商局立案查处时,该饭店共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使用费3600元。

  登封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之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

  “雨前茶”未采先卖网店因虚假宣传被罚1万元

  2015年3月30日,信阳市工商局网监大队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淘宝天猫网站的一家食品专营店涉嫌虚假宣传。经工商部门调查,该网店属于信阳市某百货公司,该百货公司在网上宣传店内所售信阳毛尖250g装系2015年才出的“雨前茶”,后经信阳市茶叶协会认证,截至事发日,信阳毛尖一芽一叶初展,尚不可开摘。该百货公司的宣传与信阳市茶叶协会的认定结果明显不符。

  工商部门认定该百货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六条的,责令该百货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罚款1万元。

  案例四

  快递物品丢失只赔偿5倍运费消协认定霸王条款无效

  2015年7月27日,消费者刘某向安阳市文峰区消协投诉称自己被快递公司坑苦了。经查,刘某于6月15日将价值6800元的工艺品拿到某快递公司,要求将该工艺品快递到,支付快递费用200元。快递公司在投递过程中出现事故,丢失了该工艺品。消费者提出索赔要求时,快递公司负责人表示,因消费者刘某在寄件时未办理保价,因此只能按照快递费用的5倍即1000元予以赔偿。

  文峰区消协认为,快递公司所谓的协议是指快递的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在办理寄件时未提醒消费者注意责任的条款,并且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有关格式条款的,其格式条款无效,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予以赔偿。峰区消协多次调解,快递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消费者6800元,双方表示满意。

  案例五

  房产抵押费需要消费者承担?银行利用格式条款费用被罚14.5万元

  2014年11月24日,焦作市工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房屋他项登记费用,侵害消费者权益。经查,自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该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过程中,同借款人签订格式合同,合同中“与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该行自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底办理的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收取该项费用14.5万元。

  工商部门认为,根据国家发展和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人的一方收取”之,该行作为房产抵押贷款中的抵押权人,应为房产抵押贷款中房屋登记费的承担人,但其利用统一合同格式条款,将此项费用给借款人(消费者)承担,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依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条例》第五十一条之,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4.5万元,罚款14.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电动车购置一月自燃举证倒置获赔偿

  2015年9月1日,郑州市工商局金水接到消费者对某车行的投诉,称其在某车行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自燃。经核实,电动车使用当天并没有下雨,电动车未进水,是在正常行驶中起火自燃的,造成电动车起火的原因应是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的要求合情合理。

  针对这一基本事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八条关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该自燃事件应由该车行承担举证责任。后经调解,该车行最终答应赔偿消费者一辆新的电动车。

  ■消费警示

  选购汽车多比较,订金不要轻易交

  近来,各地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不少汽车消费投诉。为了避免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省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选购车辆时,最好选择技术成熟、售后服务好、信誉较好的品牌经销商购买;二是充分考虑自身的需要,了解汽车相关知识,同时要货比三家,查看有无车辆出厂合格证,再决定是否购买;三是订好书面购车合同,在合同中写明车辆种类、购车金额、交车时间、交车地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与义务,不要轻易交订金。

  谨防保健品虚假宣传

  许多消费者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在小区锻炼时有人声称可以给中老年人免费体检,其实是老年人购买高昂的保健品。老年人回家服用后,发现保健品的功效不像介绍的那样有效,再去交涉时往往已经是“人去楼空”。省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切不可贪小便宜参加所谓的免费检查,遇到商家推销保健品时要考虑自己是否真的有需要,否则应明确,以免服用后发现无效再找商家交涉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美容“免费体验”多陷阱

  近年来,随着美容行业的快速发展,与美容相关的消费纠纷也日渐增多,不少美容院以免费体验作诱饵招揽顾客,一旦进店就会消费者购买产品或办理消费卡,否则不让顾客出门或收取高额的体验费用。为此,河南省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应谨慎对待美容院的“免费美容体验”、“免费皮肤测试”等形形色色的宣传,事先问清免费的项目、内容及方式,商家提供的注明免费体验内容和有效时间的书面宣传材料,以防消费陷阱。

推荐:

关键词:卖房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