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件引进的华侨高层次专业人士,按照暂行办法,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一)华侨申请回国来津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2个月或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90天。
(二)有固定住所。固定住所是指本人或国内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拟定居地有能够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应凭证的住房。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本人正常生活的工作收入、退休金、养老金、存款等,或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3.原户籍地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在国外出生的,提交出生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是外文的,需附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的中文翻译)。
4.拟定居地本人或国内直系亲属的固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持国内直系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能说明亲属关系的档案材料或公证机构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直系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5.稳定生活保障证明及复印件。包括退休金、养老金、工作收入、存款、营业执照等证明;或国内亲属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承诺书。
6.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2个月或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90天的出入境记录信息。
8.属于被引进人才的,还需提供相应人才证明;属于在津投资的,还需提供涉及投资方面的相关证明。
(一)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下载《华侨回国来津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和查询相关政策信息。
(二)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B厅44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三)市侨办派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根据相关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同意回国定居的华侨,签发《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不同意的,除等特殊情况外,书面说由。
(五)获准定居的申请人应当在《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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