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信息公开》(2008年市人民令第3号)等有关,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方式。滨海新区教育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滨海新区信息公开网页(网址为)及报刊、、电视等予以公开。
(二)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滨海新区教育局名义发布以及滨海新区教育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的,从其。
(三)查阅场所。、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设立在滨海新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查阅服务中心查阅信息。
除滨海新区教育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滨海新区人民申请获取信息的,可以向滨海新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提出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滨海新区人民设在滨海新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天津市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窗口”申请领取,也可在滨海新区信息公开网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滨海新区信息公开网()上填写电子版的《天津市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滨海新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邮箱。
(2)通过、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滨海新区人民设在滨海新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滨海新区人民设在滨海新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窗口”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天津市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1)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3)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件。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1.受理的机构。滨海新区教育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2.受理的原则。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受理。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1.答复的期限。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一般情况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3.特殊情况的答复。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将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同一申请人向滨海新区教育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4.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天津市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中的要求,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申请的收费标准。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执行。
(一)信息更正。申请人有证明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三)行政复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为方便、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信息公开》(2008年市人民令第3号)等有关,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方式。滨海新区教育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滨海新区信息公开网页(网址为)及报刊、、电视等予以公开。
(二)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滨海新区教育局名义发布以及滨海新区教育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的,从其。
(三)查阅场所。、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设立在滨海新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查阅服务中心查阅信息。
除滨海新区教育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滨海新区人民申请获取信息的,可以向滨海新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提出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滨海新区人民设在滨海新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天津市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窗口”申请领取,也可在滨海新区信息公开网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滨海新区信息公开网()上填写电子版的《天津市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滨海新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邮箱。
(2)通过、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滨海新区人民设在滨海新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滨海新区人民设在滨海新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窗口”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天津市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1)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3)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件。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1.受理的机构。滨海新区教育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2.受理的原则。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受理。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1.答复的期限。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一般情况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3.特殊情况的答复。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将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同一申请人向滨海新区教育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4.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天津市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中的要求,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申请的收费标准。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执行。
(一)信息更正。申请人有证明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三)行政复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滨海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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