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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区康美佳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1-2-23 1:04:3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丁香门汀”(生产单位:上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齿科材料厂,有效期: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批准文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630253号”)为过期产品。该过期产品为原诊所留下来的,当时留下来的时候是1整盒(粉10g/瓶*2,液6ml/瓶*1),价格为14元,该门诊部将此产品主要用于修补牙洞和假牙,无法提供此过期医疗器械的进货票据,当事人自接手后一直在使用该过期医疗器械,最近一次使用该产品为2018年6月。截至我执法人员检查之时,有半瓶上述“丁香门汀”未使用。上述行为满足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4元。

  主要: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现场照片;3.对授权委托人朱亚夫的询问调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4.原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半瓶过期的医疗器械“丁香门汀”;2.处3.5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区人民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区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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