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6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天津市区时光整形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6年4月18日与“悦美网”签订了《悦美网合作协议书》发布广告,广告中提及:“卢宁:国际知名医学与美学设计专家、国际抗衰老中心特聘注射专家”的内容,未能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其真实性,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的内容、消费者,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在“悦美网”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也没有重新提出审查申请,上述行为满足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广告费用8352.6元。
主要:1、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2、代表人卢宁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姚海龙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对受委托人姚海龙的询问调查;4、当事人在“悦美网”发布广告内容打印件;5、《悦美网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悦美网客户推送单》打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机关于2018年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场监管稽罚告〔2018〕J17号),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也未提出要求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所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认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属鸡的属相婚配表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及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规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