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委托,天津市采购中心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设备项目实施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纸质响应文件,只接受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参加磋商前须办理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投标人按磋商文件在天津市采购中心招投标系统中提交网上应答并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响应文件(PDF格式)。
(一)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标志产品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采购清单中的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在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采购网()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进行打印存档。
(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本项目对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件,否则不予认定。
1. 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若投标人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扫描件;若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扫描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
A.投标截止日期为上半年的,提供近两个年度任一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描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
B.投标截止日期为下半年的,提供上一个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描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
(4)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所投产品须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的,提供医疗器械备案证明材料或医疗器械注册证扫描件。
(一)报名及免费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2017年7月26日9:00至2017年8月2日17:00。
1. 报名及免费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网址: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CA数字证书登录天津市采购中心网(网址::7001/ZTBS/loginSupplier2.jsp)进行报名及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2. CA数字证书领取办法:参见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网址:)首页-机构证书办理流程。天津市采购中心146窗口联系电线. 电子签章办理: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到天津市采购中心146窗口办理电子签章,联系电线. 特别提示: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前须在天津市采购网进行注册(注册网址:),否则将会影响下次参与采购活动。
(三)报名后如放弃参与磋商,请于网上应答截止时间之前取消报名,未及时取消报名的供应商将被暂停新项目报名权限。
2017年7月26日9:00至2017年8月7日14:00,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CA数字证书登录天津市采购中心网“网上招投标”(网址:)进行应答并提交。
(一)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8月7日14:00。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网上应答并分别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第一、第二阶段电子响应文件方为有效响应。
(二)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投标人须于上述的时间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CA数字证书登陆天津市采购中心网(网址:http://)提交网上应答和分别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第一、第二阶段电子响应文件。
(一)第一阶段解密时间:2017年8月7日14:00至14:30完成第一阶段解密的方为有效响应。
(二)第二阶段解密时间:通过第一阶段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内(一般是磋商当日)完成第二阶段解密,否则视为放弃磋商。
(三)解密方式:投标代表人须于上述时间内携带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CA数字证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146号窗口完成解密。
服务热线.供应商注册、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信息资源部 电线.网名、取消报名、网上应答技术支持电话:信息资源部 电线.采购文件咨询:招标部 电线.评标业务咨询:评标部 电线.质疑受理:采购执行与评估部 电话
(一)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或竞争性磋商公告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天津市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8. 询问与质疑”。
(二)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天津市采购中心未在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财政局采购处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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