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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

※发布时间:2020-1-4 14:27:1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债权付息日:2020年1月2日(因2020年1月1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由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发行的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1月2日(因2020年1月1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季度”)的利息。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五)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3+2年期),票面年利率为6.99%。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已于2019年5月15日在相关信息披露上发布关于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孙俪被包养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为8.90%。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八)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1日、1月1日、4月1日、7月1日为上一个计息季度的付息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7月1日。(如遇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7月1日(如遇及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兑付日期间,本次债券停止交易;

  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票面利率调整公告》,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8.90%,每手“16天房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2.25元(含税)。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天房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季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季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债券付息日:2020年1月2日(因2020年1月1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由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发行的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1月2日(因2020年1月1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季度”)的利息。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五)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6年期(3+3年期),票面年利率为6.99%。发行人有权分别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已于2019年5月15日在相关信息披露上发布关于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调整为8.90%。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八)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1日、1月1日、4月1日、7月1日为上一个计息季度的付息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7月1日。(如遇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7月1日(如遇及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兑付日期间,本次债券停止交易;

  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票面利率调整公告》,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为8.90%,每手“16天房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2.25元(含税)。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天房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季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季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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