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张先生租赁天津市某建材公司位于东丽区某市场的1号商铺,租期一年。之后,张先生便在该商铺从事五金电料的经销业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张先生继续承租此房进行经营。临近的2号商铺由杨女士承租。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8日电:天津市民张先生租赁的商铺发生火灾,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商铺外电闸箱内的电表故障所致。由于该电表归出租方所有,日前,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认定房屋出租方承担70%的责任,赔偿张先生财产损失7万余元。
2009年6月,张先生租赁天津市某建材公司位于东丽区某市场的1号商铺,租期一年。之后,张先生便在该商铺从事五金电料的经销业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张先生继续承租此房进行经营。临近的2号商铺由杨女士承租。
2010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张先生和杨女士承租的商铺发生火灾,张先生商铺内货物不同程度损坏。8月16日,天津市东丽消防处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市场内1号与2号商铺之间的电闸箱内2号商铺电表电热故障,引燃堆放在电闸箱下的可燃物所致。
事后,张先生将建材公司和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火灾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原审法院查明案情后认为,被告建材公司在没有进行消防验收、没有配备防火设施的情况下,将存有火灾隐患的房屋出租,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租户使用的电表属于建材公司所有,建材公司对此负有维修管理并安全运行的义务。现因电表发生电热故障引起火灾,建材公司应承担责任。原告张先生将油漆桶等可燃物放在电表下方,对于火灾的蔓延和火势的加大起了促进作用,应承担次要责任。此次火灾虽然是杨女士使用的电表引起的,但机关出具的认定书中没有2号商铺内相关电器故障的记载,张先生和被告建材公司也无杨女士在使用电表中存在不当之处,故杨女士对此次火灾不承担责任。
综上,原告张先生对火灾发生承担30%的责任,被告建材公司承担70%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建材公司赔偿原告张先生财产损失7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建材公司不服,于2012年7月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二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 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