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李先生在经纪公司签署将其名下某小区的私产房出售给艾先生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实际成交价177万元,艾先生当时支付定金4万元。当时三方约定3月16日办理网签协议事宜。3月12日,李先生带另一家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经纪公司和艾先生谈合同解除事情和房屋加钱事情,艾先生不同意。在经历3月12日的谈判风波后,3月15日、16日艾先生委托律师给李先生进行了合理的手机短信催告。3月16日,李先生在经纪公司要求艾先生出具书面,银行贷款款项到账时间,在艾先生明确提出自己符合银行贷款资质,贷款下发时间需要看银行安排时,李先生明确表示不会办理网签协议。可是合同约定4月5日前筹齐首付款,且双方至房管部门履行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4月5日,艾先生无法联系上李先生后,由律师在当日再次发信息提示李先生违约需要产生的责任。截至4月5日前李先生未采取任何合同违约补救措施。4月7日艾先生即提出合同解除诉讼,且要求李先生赔偿违约损失。
律师分析: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刘新伟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律师认为,本案中李先生在有义务先行配合办理网签协议时,明确提出不会办理,艾先生完全有理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李先生不办理网签协议以及诉讼解除合同,构成本案合同根本性违约。因此,李先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时报记者许卉
梦见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