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就《天津市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告外地户籍居民在天津市购买住房提供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事宜。
该文件明确,《实施意见》中“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购房人从购房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3年内任何连续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24个月中未缴或补缴税款月数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可作为有效购房凭证。
据悉,之前331新政里,外地户籍想在天津买房必须先满足“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前提条件,连“窗口”滨海新区也不例外。而且“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业内人士看来,这是政策放松的信号。另外,新文件中还对社保和个税的缴纳期限有了更明确的认定,即:从购房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3年内任何连续24个月。
而且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津买房资格也有明确认定——以被投资单位名义缴税后取得完税证明的,可以作为被投资单位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购房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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