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开业的请示》(民银石发〔2017〕28号)、《关于核准于新蕾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民银石发〔2017〕29号)、《关于核准张融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民银石发〔2017〕30号)和《关于核准何伟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民银石发〔2017〕3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有关,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开业,营业场所为:市高新区复兴中3108号康泰国际。
二、核准该机构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买卖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总行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于新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张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核准何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四、你行应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银监领取该机构金融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五、已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河北银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