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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腾航

※发布时间:2017/11/5 12:04:0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广州市腾航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腾航铜业有限公司、江苏航正铜业有限公司、李继威、阳、林志勇、韩丽丽、佛山大江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腾航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腾航铜业有限公司、江苏航正铜业有限公司、李继威、阳、林志勇、韩丽丽、佛山大江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原告欠款本息共计36330613.3元;2、被告一赔偿原告支出的费用3000000元;3、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被告一所负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赔偿责任;4、被告九在其应付未付账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补齐应付账款的责任;5、全部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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