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陈冠英、叶永良、陈志英、陈惠英、吴毓琪: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陈冠英、叶永良、陈志英、陈惠英、吴毓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987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垫付款本金29994997.04元及罚息(截止至2015年8月21日的罚息为323793.46元,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9994997.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6个月)利率上浮50%计付);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陈冠英、叶永良、陈志英、陈惠英、吴毓琪对被告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193390元,公告费1000元,上述合计194390元,由被告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陈冠英、叶永良、陈志英、陈惠英、吴毓琪共同负担(公告费1000元原告已预付相关单位,不退回,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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