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前身为天津市劳动局,始建于1949年7月。1970年10月,市劳动局并入天津市综合计划局;1972年12月,重新成立天津市劳动局;1998年5月,组建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提供天津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信息。
报告提出,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近日,市下发文件,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范围和覆盖险种,细化缴费层次和享受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和待遇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更多更好的社会保障。
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一是调整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龄界限,下限由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二是完善了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将进入托管中心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将工伤职工和医疗(康复)服务机构的就医诊疗情况纳入医疗保险网上实时系统,加强监督管理。三是建立了城乡居民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保障范围,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
进一步提高了补贴标准。一是提高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调整到200元,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二是提高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统一调整为420元,保障城乡居民在享有医疗保险的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三是在给予进入托管中心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的同时,以工伤保险二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缴费费率,增加工伤保险补贴,保障特殊人群享有工伤保险。
进一步增强了缴费弹性。增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由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10%、20%、30%四个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十个档次,方便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同时,对应缴费档次给予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的缴费补贴。此外,增加了被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报所在乡镇人民备案后,缴费标准可由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0%降低至35%或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