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的消费者付女士是“壹健身北岸店”会员,主要在店中使用游泳服务,因其持有会员卡9月30日到期,该店工作人员告知以后年纪大了办卡比较麻烦,于是,付女士6月底与“壹健身北岸店”签订《健身服务合同》,办理2025年至2035年的健身10年卡,共计花费10010元。7月31日,付女士在“壹健身北岸店”游泳馆摔倒,送医治疗后对游泳产生了阴影,提出退卡退费,未果,投诉至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天津市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查验了付女士提供的缴费证明以及《健身服务合同》、《入会须知》等材料,认定投诉情况属实。在与“壹健身北岸店”工作人员确认联系方式后,市消协10月9日发出“投诉调查函”,“壹健身北岸店”在期限未予回复。10月20日,市消协发出“投诉调查催办函”,仍未收到反馈。
耿彦波简历
《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律、法规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
付女士与“壹健身北岸店”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内会员提出退卡的,其结算方法为:按照门市标准单价计收已消费部分后(时效卡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退还余额。”市消协认为:付女士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退卡,会员卡已消费部分为“零”,其符合“合同有效期内会员提出退卡”的约定条款。壹健身应当为付女士办理退卡退费。
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等八项公益性职责。“壹健身北岸店”作为被投诉方,应当配合消费者协会依法进行的调查、调解。市消协认为:配合消协调查调解,消费者权益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壹健身北岸店”对调查函和催办函置之不理,是消协履行职责的不负责任之举。对此类企业,应提示消费者审慎注意。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警示“壹健身北岸店”:正确认知自身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消协调查调解,以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