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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消协实名这些商家大家千万别中招

※发布时间:2018-10-29 4:35:0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7月3日上午,市消协公布2018年上半年投诉分析,1月至6月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78件,为消费者经济损失76万余元。家电、食品、日用商品、交通工具、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居前五位,占投诉总量的五成以上。市消协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实名。

  2018年5月14日,消费者杨先生在天津市川河基业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华为P20手机,价格约5200元。杨先生到家安装电话卡时不能正常显示信号,怀疑是卡槽装上SIM卡接触不良,次日便联系经营者要求更换一部同型号的新手机,而经营者称该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不予更换。杨先生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经调查,该手机确实存在SIM卡接触不良情况,该故障发生在购买手机7天以内,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办理退货、换货或修理。经调解,经营者为杨先生办理了退货。

  2018年3月25日,消费者闫女士界店的焕春轩养生馆购买了一张2400元的保健足疗卡,约可享受50次足疗服务。该经营者承诺保健足疗卡随时可退,且可在天津市的多个连锁店通用。次日,闫女士上网查询发现该养生馆在市内并无其所宣传的多个连锁店,遂感觉上当,要求退卡。但该经营者却一再拖延,后又告知闫女士退卡要扣除一定费用,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闫女士随后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经调查,闫女士投诉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经营者为闫女士退款2400元。

  2017年12月9日,消费者李女士在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宇海汇”)支付2万元定金定购蓝光雍锦香颂商品房一套。后李女士在办理购房手续时,江宇海汇表示商品房无法售给李女士,并说明原因。李女士以江宇海汇违约为由,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而江宇海汇只同意给消费者2万元购物券作为补偿,不同意退还定金。双方协商无果。李女士投诉至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经调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双方签订了诚意金交纳书,在收据上也标注了定金2万元。而江宇海汇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明显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相关,江宇海汇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见,消协终止调解,并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其权益。

  2015年9月13日王女士在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马自达3”轿车,合同约定9月30日提车,因该公司将车辆抵押给银行,直至10月5日仍未能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无法上牌和无法购买保险。

  由于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倒闭,消费者购买该公司的车辆属银行抵押物,王女士选择司法途径。

  建阳叶先生诉在某购物网站上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台手机,负责快递的圆通公司电线号送达,需收件人亲往付清3000元购物款后方可领取快件,且不让收件人先验货,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圆通快递公司辩称:由于寄件人(网络销售方)曾明确收货方先行验货。经调解,消费者叶先生终止履行网络购物合约,拒收该手机。

  2015年7月16日,消费者张先生向福鼎市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2014款荣威350自动迅悦版轿车。双方签订汽车买卖协议,约定裸车价格为76700元,消费者预付订金5000元。协议签订后经营者表示需要加价1万元,否则解除合同。

  泰宁县消费者杨先生2014年11月在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购买轿车时,向经营者支付了3年的保险押金共计3000元,后经营者以杨先生不再其处缴付保险为由不退还押金。

  2014年12月27日,消费者丁先生带小孩到连江好家园超市购物,乘坐扶梯上楼时小孩的3根手指被扶梯扶手夹伤。丁先生认为:超市在安全防范方面做得不到位,存在,应承担一定责任。超市则认为:家长监护不到位,只同意给予2000-3000元的主义补偿。

  经调解,超市同意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就医,一次性补偿丁先生5000元,丁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2015年6月,有消费者投诉称,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重复收取材料费、安装费900元的行为极不合理,与开发商交眼皮跳吉凶涉无果。

  莆田消费者王先生发现4S店在做购车“0利息,0手续费”优惠活动的宣传,便决定贷款19万购买一辆越野车,并办理了相关的贷款手续。提车时,却被4S店告知要收取3200元“按揭手续费”,否则无法提车。

  荔城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办法》六十条的,责令4S店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6000元,并处罚款64000元,上缴国库。同时,4S店同意退回王先生3200元“按揭服务费”,并免费赠送一次常规保养。

  2014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平潭县医院乱收费现象,原平潭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平潭县医院展开调查,发现该医院涉嫌收取超过核定标准费用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患者)的权益。

  2015年5月30日,漳浦县消费者杨女士在善合堂推拿馆接受艾灸服务时,腿被烫伤。对于本次事故,经营者仅退还杨女士部分预付充值款1500元,却没有对事故损失作出任何赔偿,且将事故责任推卸给员工。

  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经营者漳浦县善合堂推拿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万元,消费者表示同意,调解成功。

  赵小姐于2015年7月报名福州文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络考研培训班,并预付了25000元学费。此后,赵小姐提出退出课程要求。赵小姐又发现“福州文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山寨”文都教育集团。赵小姐要求学校退费。

  “福州文都”以“为该消费者开具收据已写明可转让不退费。该消费者在收到我处收款收据后若无,即为默认。”为由退款。至案例发布之日,消费者仍未拿到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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