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幼师摸鸟门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46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6628.00元。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以及使用过期检验试剂进行检验并申报医保费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2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38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288926.00元。
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45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9652.18元。
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4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43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0465.00元。
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4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44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5577.80元。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48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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