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表现:民事诉状必须有具体的事实,但具体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没有。律师撰写诉状虽不像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当事人那样眉毛胡子一把抓,但现实也存在繁简不当,影响立案甚至在法庭审理中处于被动的情况。比如,有的将案件涉及的全部事实面面俱到在诉状中陈述,有的过于简单未能将诉讼请求背后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要件勾勒出来,甚至双方约定管辖的事实都未描述清楚等。民事诉状事实写的过于复杂,立案审查起来比较麻烦,不容易抓住重点,而且言多必失,为将来对方答辩反驳提供了素材。民事诉状事实写的过于简单,虽然有时不会影响立案,但会影响之后的庭审进程,因为开庭后提出新的事实,必然要提出新的予以支撑,而提出新的予以支撑,对方一般会要求延长举证期,对于新的予以质证。诉讼时间的人为拖延有时会降低委托人的服务体验,从而影响到委托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整体评价。
原因分析:民事诉状撰写繁简不当的关键原因在于律师对于民事诉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认识不清。民事诉状不但有发起一审或二审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而且属于当事人的陈述,具有资料的功能。对于这两个功能理解的任何一方的偏重都会影响民事诉状的效果甚至将来的民事诉讼结果。如偏重于发起民事诉讼程序功能,可能会陈述事实过于繁杂,为了能够立案或者将来审理能偏向己方,事实面面俱到,“尽力”。如偏重于资料功能,可能会陈述事实过于简单,生怕或对方从中抓住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越简单越好。在处理单个案件时间有限的情况下,民事诉状陈述事实过于繁杂或简单都会影响处理案件的效率和效果,进而影响到律师服务质量。
应对策略: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应当与诉讼请求直接相关,对于诉讼请求起到证明和支撑作用。具体来说,民事诉状中陈述事实的繁简程度,应当在诉讼请求的统领下平衡民事诉状发动诉讼程序的功能与资料功能,尽量用精炼的语言对诉讼请求背后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要件作出精确的陈述,以达到支撑诉讼请求的目的。对于与诉讼请求背后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要件无关的事实,尽量简写或不写。因为,在审理案件时,也是重点审查案件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要件,从而判断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或者能在多大范围上成立。另外,对于与管辖链接相关的事实或约定也必须在民事诉状事实陈述中明确写明,比如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管辖约定条款等,以便于法院审查其有无管辖权。
本文来源于ipf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