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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病保险”已全面实施 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发布时间:2015/8/24 8:47:5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国务院办公厅昨天下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记者了解到,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已经从去年1月1日起在扬州全面实施。

  扬州情况

  去年元旦起已全面实施

  2014年度市人社部门的“一号文件”透露,我市将逐步建立主导、社保经办机构自办或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协同互补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根据省统一部署,我市试点地区(高邮市)参保居民201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全市其他地区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同时,全市原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政策将停止执行。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个人承担的,超过一定额度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

  暂定1.5万元,报销至少50%

  扬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全市暂定15000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并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实行累加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可报销费用计算公式:大病保险合规可报销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具体来说,市区在居民大病保险方面,一个医保年度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含转外住院)和一类门特发生的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为:1.5万—6万(含)报销50%,6万—10万(含)报销55%,10万—15万(含)报销60%,15万以销65%(一类门特患者15万以销70%)。

  筹资标准

  目前暂定每人每年30元

  我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关于筹资标准,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每人每年30元,以后根据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补偿比例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在实施的当年上半年,也就是2014年上半年,受惠参保人员达712名,报销医疗保险费用384万元,其中,报销2万—5万元43人,5万元以上1人,最高报销8.73万元,不仅做到了应保尽保,更做到了应报尽报。

  此举进一步减轻了居民的大病负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也从根本上推进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 记者 锦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