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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租房管理新规出台 房客想转租须房东认可

※发布时间:2019-3-16 3:27:5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梦见找不到回家的路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市9部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天津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出租房屋四大相关主体责任。

  根据意见,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应与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督促承租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应及时告知机关。发现承租人擅自转租和擅自将原规划设计的房间分割转租的,应当及时并要求恢复原状。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储存有毒有害等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将承租房屋用于员工居住,应当明确管理人员,确保出租房屋安全使用。

  承租人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将承租房屋转租,但应承担出租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将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及时向房管部门备案。对违规提供经纪服务的,由房管部门查处,并与市场和质量监管、地税等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厨房、地下室出租供人居住,以日租房名义招揽住宿变相开办旅馆……今后,这些情形都将被。根据天津市9部门下发执行的实施意见,今后,本市出租房屋存在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都将受到处罚。

  这五种情形分别为: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若干小间出租;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出租房屋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低于5平方米;利用出租房屋以日租房、小时房等名义招揽住宿,变相开办旅馆的;将违法建筑出租的。

  从即日起,各区县应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都可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举报。

  经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作出处理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反馈处理结果。(记者雷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