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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现场一次性采样数据 能否作为处罚污水处理厂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0-1-4 14:25:0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黑木奈奈北极星水处理网讯执法部门的现场一次取样数据能否作为处罚依据?这是很多同行遇到或者有疑惑的地方,也一直认为是执法的模糊地带,其实在2007年就做出了回复,并在近年发出了2次关于现场即时采样数据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依据的复函:

  你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应如何认定的请示》(川环[2017]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7年2月27日,原国家总局发布《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该公告现行有效。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该公告的,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

  你局《关于行政处罚办法中的即时采样予以明确的请示》(津环保法报[2018]8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

  2007年2月27日,我部作出《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

  据此,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该样品的采集需按关技术规范进行。

  近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向我局询问在环保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何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等问题。鉴于该问题具有普遍性,根据有关法律,现就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方法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排放标准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必须执行。遵守排放标准是排污单位义务。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

  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