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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把脉”涉机动车交通事故案责任划分

※发布时间:2019-11-21 21:22:1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我的泼辣女老板2017年,一中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为661件,2018年为748件,今年1-9月份为426件。一中院民一庭庭长吕洪宁表示,该类案件呈现三个新特点:涉及车辆性质认定的案件呈增加态势;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问题日渐凸显;商业保险赔偿范围确定及免赔条款排除问题争议明显。

  比如,电动自行车等由于轻便快捷价格低廉,受到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喜爱。但也同时存在大量改装情况,可能会被鉴定为机动车。如果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责任该如何划分?一中院民一庭邵丹说:“一般情况下,当机动车和非机动发生交通事故时,普遍的原则是责任划定偏向于非机动车。如果电动自行车改装后导致其依法被鉴定为机动车,那么可能就由主次责任变为同等责任。延伸的问题是私改后的电动车既没有交强险也没有商业三者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者和所有者的损失和赔偿部分是得不到保险保障的,所以我们不要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天津市一中院党组、副院长红表示,法院在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过程中,始终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审理规则。“特别是针对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人身份、车辆是否为机动车等关键,我院严格审查原则,以交通参与者的权益。”

  甲公司是某会展中心自行车展位的承租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文某驾驶正在展出的电动四轮车将巩某及其丈夫孙某撞伤。经鉴定,该车辆不属于非机动车,而是属于机动车范畴,涉案车辆归乙公司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将机动车在自行车展览会上展出,并在未询问试驾人员有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机动车交由文某驾驶,造成他人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某在驾驶涉案车辆时,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亦应对本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公司作为展位的承租方,对其展位上的车辆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审查乙公司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导致机动车参展,致使巩某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负40%的责任、文某负30%的责任、甲公司负30%的责任。

  10月2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召开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年来审理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有关情况,对交通参与者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其依法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