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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租房有了新要求!不这样做将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8-11-23 17:14:5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交易行为,租赁利益相关方权益,10月30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提出,拟在全市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租赁当事人未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将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实施处罚。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是指住房租赁当事人通过天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简称“服务监管平台”)网上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过程。

  在全市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适用。

  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应通过服务监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并提交备案。其中,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是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首次设立备案后变更、延续或注销备案的,出租人是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租赁双方自行成交的,出租人是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

  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服务监管平台为其开通的专用账户在线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并提交备案;

  租赁双方自行通过接入服务监管平台的互联网住房租赁信息平台成交(简称“信息平台”)的,应通过信息平台在线链接服务监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并提交备案;

  租赁双方线下自行成交的,应通过服务监管平台或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服务窗口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并提交备案。

  住房租赁交易达成后,网签备案操作责任主体应及时通过服务监管平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填写并签署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设立),注明出租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方式(整租或分租)、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等信息并提交备案。

  分租住房首次申请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应将自行绘制的分租住房室内居住空间示意图作为附件同步提交,并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设立)中注明住房内卧室个数、是否有起居室。

  住房分租的出租人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对外出租,将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若干小间出租。

  出租住房为转租或托管租赁的应将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或住房租赁委托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附件同步提交。

  出租住房产权人不唯一的应将所有产权人作为共同出租人同步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操作,或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伪造住房租赁交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合同网签备案功能、风险提示、列入、公开等措施进行惩处。

  对信息平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的,暂停为其提供房源核验、网签备案接口等服务,并将相关违法信息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服务监管平台和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可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材料的真实性验证,通过比对门的身份户籍数据库确保租赁当事人身份信息真实,通过核验不动产权数据库确保出租住房权属信息真实,通过电子签名等手段确保住房租赁合同交易有效。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再提供纸质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等要件。

  有关单位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11月5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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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天津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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