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宝坻区赵各庄卫生院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39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90720.00元。二、天津市区建昌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38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7600.00元。三、天津延安医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40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21297.80元。四、天津民康门诊部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34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0525.64元。五、天津现代和谐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41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0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