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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

※发布时间:2017/11/23 23:06:1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深化农村金融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提供经验和模式,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使用权不得抵押的。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防范各种风险,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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