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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会客厅:践行“房子是用来住的” 天津住房保障加强限价房管理惠及百姓

※发布时间:2017/10/28 8:05:4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总再次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并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作为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天津住房保障已连续五年被列入20项工程之一。截至目前,天津市累计开工建设保障房79万套,发放住房补贴13.08万户,帮助无数中等收入家庭有效改善了住房条件。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天津城建大学王振坡教授、南开大学陈耀东教授、天津市代表、天津市行通律师事务所王雪莉,就如何深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相关探讨。欢迎三位老师!

  主持人:日前,住建部印发《关于支持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各地纷纷探索新型保障房形式,满足城市“夹心层”“新市民”住房需求的背景下,天津的住房保障体系能否由此更加完善?方向又在何方?

  王振坡教授:住建部的《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为主提供基本保障,通过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加快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京沪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实施模式在细节上虽然各所不同,但目标都是瞄准解决城市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住房刚需,降低购房门槛。

  我注意到共有产权的新政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关于共有产权的转让,所持有的份额暂时不出售,是希望共有产权住房能够均衡使用,让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受益,引导更多的购房人成为长期住户,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调控思,减少共有产权资产属性,特别是在大城市发展有资源承载红线和城市扩张边界的前提下,长期持有一定份额的资产,也有利于增强调控的砝码,推动房地产平稳发展。

  我个人比较赞同共有产权做法,共有产权从产权上了保障房人群的资产升值权,体系内流转又可以防止过度福利化,未来共有产权购房者退出后,再购房的群体依然是共有产权群体,减少了带有投资属性介入共有产权市场,京沪两地对共有产权的探索为天津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带来了,也提供了借鉴。

  天津市住房体系建设在全国起步较早,其中限价房作为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限转让年限的保障性也存在一些定位不准确、保障对象不精准、容易引起投资、投机性要求等问题,因此,面对当前新形势,天津如何结合自身实际探索保障的新思、新举措,瞄准“夹心层”和新市民,加快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完善和创新限价房政策已经迫在眉睫。

  主持人:刚才提出的观点侧重于、企业方面,比较宏观,如果具体到政策实施层面,有没有一些措施可以更好的帮助限价房政策实现“保自住、保困难”呢?

  一是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分组摇号。很多群众反映家庭没有住房,亟需购买限价房,可是却摇不上号、买不了房;还有群众反映自己家里人口多,需要买两居室的较大户型,虽然已经摇上号了,但是选房时较大户型已经售完,只剩下一居室户型了,还是不能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使保障房源优先保障更困难家庭,我可以让无房家庭、多人口家庭优先分组摇号。限价房项目公开销售时,按照无房且多人口家庭、无房或多人口家庭以及其他家庭的顺序分组摇号,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并且参考本市公租房的做法,按照家庭人口数量配售对应房屋户型,合理分配房源。

  二是通过动态监管及时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并取消其资格。限价房从申请到购房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有的申请家庭在婚姻、人口、住房等方面发生了变化,比如结婚了、人口死亡了,或者通过购买、赠予、继承等方式增加了住房,导致该家庭购买限价房时实际上已经不再符合条件了。

  为了实现动态监管,从申请资格到项目登记摇号、签订合同,各个环节都应该对申请家庭的人口、婚姻、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办理购房手续,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注销购房资格,申请家庭在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应该主动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这样客观上加大了对困难家庭自住需求的保障力度。此外,限价房资格证上可增证期间注意事项、分组摇号规则等等,更加方便群众了解政策。

  三是采取措施投机需求。限价房最吸引人的毫无疑问是价格。据了解,目前本市限价房的销售价格大约比周边普通商品房低20%,购买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交易税费与普通存量住房相同。自去年以来,受房地产市场价格攀升等因素影响,在群众踊跃申请、项目销售火爆的同时,也出投机炒作、低买高卖的问题。对此,保障性住房尤其是限价房,应从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出发制定政策、精准保障、精细管理,如何扬住房居住属性之长、抑投机属性之短,成为关键。

  保障房年年新建、年年增加供应,一方面每年持续大力度投入建设保障性住房,另一方面仍有住房困难家庭强烈的实际需要得不到充分满足。究其原因,还是存在一些投资、投机性的问题。按照现行限价房满5年后可上市转让的政策,只要买到限价房,等上几年,就能包赚不赔。这让一些存在投机心理的人加入了申购限价房的行列,也使限价房资源不断外流。

  从此次住建部出台的《意见》来看,的方向是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提供基本保障。因此,为了投机牟利的情况,今后再上市的限价房项目,也应充分提高限价住房的使用效率,借鉴共有产权住房运行的经验,收紧5年可上市转让的口子,形成鼓励自住改善、优先回购、循环流转的封闭运行体系。只有让限价房始终切实用于保障困难家庭的自住需求,才能使更多的房源满足刚性需求,解决真正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此外,在供给上还应限房价与限套型、限面积挂钩,加强“准入”“准出”的机制创新和立法建设,不断加大执度,提高违法成本。

  主持人:我们知道,限价房的资格证有效期只有一年,而且由于限价房的房价相对普通商品房有很大的价格优势,市民申请踊跃。那针对这一点,王教授,您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多渠道增加供应呢?

  王振坡教授:据了解,今年本市发布的《关于2017年限价商品房房源信息的公告》明确,2017年全市将有1万多套新的限价房上市销售,其中北辰区双青新家园9000套左右,西青区大寺新家园2000套左右。东丽区华明镇、西青区密云约2000套左右房源正在抓紧建设,力争年内上市。因此,从总体上看,本市相关部门是做了大量的工作,房源也是能够保障的。市国土房管局相关部门表示,目前,对于已经具备销售条件的项目,将督促其进一步加快办理各项手续,年内将实现全部上市销售。

  短期层面,第一,对于已取得限价房土地和具备销售条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及时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房源尽早面市。第二,加管力度,尤其对申请家庭的婚姻、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动态监管,切实保障急需的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需求。第三,加快推进限价房通过、转让通过条件的,限价房封闭运行,这样在保持限价房增量的同时,保持一定的存量,增加有效供给。

  中长期层面,第一,天津市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属于人口流入地区,住房保障应进一步扩大受保群体范围,保障外来非户籍常住人口的住房需求。因此,应加大限价房供应力度,采取市区结合的方式,加强限价房土地有效供给,但要注意尽量避免大规模的集中、连片建设;第二,通过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一定比例的配建,加大房源筹集力度,在满足群众自住需求的同时避免空间分异等社会问题的出现,促进社会融合;第三,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借助网络信息平台,使相关信息和政策公开化、透明化,让老百姓能从主流渠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在方便的同时,及时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扩大限价房建设主体,积极引入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等参与限价房建设,形成“主导、社会参与、企业化运作”的新模式,实现限价房建设主体多元化。

  主持人:我们知道,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具有公品的属性,其交易本身就受到很大的。那么,中介机构能否为限价房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王雪莉律师:一方面加大对中介的监管力度,对这些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据我了解项目摇号过程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摇号采取电脑软件摇号,摇号软件由第三方机构审核,购房家庭数据录入、封存、解封等流程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摇号过程由购房家庭代表、公证处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就天津市而言,新建限价房销售过程以摇号方式进行,整个过程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所以,在新建限价房的销售中完全排除了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空间。

  另一方面,申请家庭切勿不实消息,自觉抵制,以代买限价商品房、代办相关手续为由,骗取订金、好处费等违法行为,避免造成财产损失,不让这些“房虫子”有市场有气候。对于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机构和个人,如掌握详实资料,大家可随时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也应严肃依法依规查处。

  另外,对于中介机构发布虚假限价房信息;或者以代买限价房、代办相关手续为由,骗取定金、好处费;或者违规收取中介费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的行为性质,通常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主持人:通过三位嘉宾的介绍,我们对限价房的政策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据向有关部门了解,针对住建部出台的相关政策,近期本市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正在结合本市实际,组织专家研讨,对限价房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具体措施进行探索创新,将适时推出本市保障房相关新政策、新举措,更好的惠及民生。(“津云”—前沿新闻记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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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天津的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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