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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西青区法院召开涉银行商事合同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8/21 18:51:1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天津市西青区8月16日上午在区会议室召开涉银行商事合同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自2016年至今,共审结涉银行商事合同案件264件,诉讼标的额6.68亿元。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33件(含助学贷款合同纠纷85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4件,信用卡纠纷5件,合同纠纷2件,同时发布在涉银行商事合同审判中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企业作为借款主体的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是涉银行商事合同案件的主要类型。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部分企业经营不善,无力银行贷款。二是部分企业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举债进入房地产、钢材、等陌生领域,甚至进行高利转贷,导致资金链断裂。三是一些企业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向银行贷款,但随着经济形势变化和信贷政策调整,银行信贷额度下调,许多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足够的新的贷款。并且一旦贷款企业出现经营不善苗头,银行就开始抽贷、压贷、收贷,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四是企业联保造成资金量放大,各的债权额也同时放大,只要联保体中有不良企业存在,所有联保企业都会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

  二、助学贷款违约时有发生。此类案件有三个特点:一是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本就比较困难,加之部分学生毕业后在家待业,缺乏还款能力。二是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诚信意识不强,并不认为拖欠银行贷款是严重违法行为。三是被告申请贷款时在银行留存的电话多已停机或成为空号,导致难以直接送达,大量案件不得不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导致审理周期较长。四是这些学生背上了诚信不良的负担,甚至在执行阶段被列入失信名单,一定程度的对其将来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

  例如,原告某银行诉被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张某被天津某大学录取,因家庭困难,向原告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向被放贷款1760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毕业后开始按月还款,并委托原告每月从其银行账户中自动扣收。被告张某毕业后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本金、利息合计4000余元。原告催收未果,提起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两次公告送达后,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三、信用卡纠纷刑民交叉较为突出。信用卡纠纷案件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借款人对信用卡的办理事实及数额无,后因经济收入状况变化,无力欠款,产生纠纷。二是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并非借款人,因信用卡被或借用给他人产生费用,借款人无力或不愿该欠款,特别是由此产生的利息,产生纠纷。三是借款人实际并未办理和使用该信用卡,实际使用人冒用借款人身份,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并以假身份信息、假签字、假收入证明等,申请并办理信用卡,取得该信用卡后以借款人名义消费使用。审判实践中,第二种与第三种类型往往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我们发现此种情况会移送机关立案侦察。

  例如,原告某银行诉被告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被告带该银行业务员到其居住房屋现场考察并提供了房产证副本。后原告依据被告的申请,与被告签订了贷记卡领用合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被告李某开通并使用信用卡后拒不按约定还款,逾期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合计10万余元。原告催收未果,故起诉。经核实,被告李某提供的房产证系伪造,该房屋为其当时租住的房屋。因涉嫌刑事犯罪,本院已依法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四、纠纷问题凸显。银行贷款案件中大量存在抵押、质押及人保情况。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银行就一个贷款行为在不同合同中设定不同的,或在借款合同中对多种方式实现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约定,容易产生纠纷。二是在物的中,抵押财产多存在价值评估不实、权属争议、对所有人签字审核不严等问题。三是设定后,部分银行存在对物缺乏有效的后续监管,因物转移、灭失而导致权益受损。四是在人的中,人规避责任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人不清楚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盲目,事后则消极履行;有的人与借款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责任;还有的是人为多人,彼此推诿责任;约定人为夫妻时,一方以未在合同上签字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

  例如,原告某银行诉被告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因被告杨某、黄某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合同》为上述借款进行了,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原告借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提出原告提交的诉争《个人合同》系伪造,该合同尾页署名上的指印经鉴定不是黄某本人的十指指印,并提交了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加强借款合同实质审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虚假套贷和高利转贷案件并不鲜见,增加了银行的金融风险,应引起银行的高度重视并事前防范。一是应按照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信贷政策发放贷款,避免在特定行业、特定区域集中爆发贷款违约。二是强化对互保、联保单位资信能力审核,做好同业调查,避免扎堆放贷。三是加强对贷款合同的实质审查,如加强贷款所涉房屋、车辆的交易资料和产权登记或备案情况的审查,及时调查了解买卖交易和借款用途真实性。四是加强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督管理,对新推出的金融产品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加强调查研究。

  二、增加送达地址确认条款。最高《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针对诉讼时,一些被告下落不明,或为债务故意以各种方式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形,为有效解决送达难问题,加快此类纠纷审理进程,银行可以按照最高法院的上述,在业务合同或合同附件中设立专门条款,由合同相对方书面确认详细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并载明如因受送达人自己的原因,发生确认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变更后未告知、本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签收情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视为送达。同时,为了在缺席审判的案件中证明受送达人在合同上签名的真实性,应留存受送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合同的照片、视频等资料。

  三、强化贷后管理工作。贷后管理是有效防控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银行应明确贷后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加强贷后动态管理。一是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调查,密切注意物价值变化,加强对贷款风险动态评估。二是加强银行之间、银行与房屋土地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三是加大对违规贷款行为的问责力度,对违规发放贷款但未构成犯罪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法发放贷款可能构成犯罪的,及时向机关报案。

  四、规范信用卡发放程序。一是切实落实面谈制度。银行工作人员与申请人面谈时,应充分了解申请人的身份、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防止恶意透支信用卡事件的发生。二是在面谈时向申请人提示和解释信用卡的有关合同条款,降低因合同条款的解释而产生的纠纷。三是严格落实面签制度。发放信用卡应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是以其本人名义申请,防止冒名办理信用卡事件的发生,并全程录音。若因信用卡纠纷诉至法院,必要时银行可提供录音资料作为。

  一、要增强诚信意识。商事交易,诚信为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签订和履行金融借款合同,必须诚实信用原则,不欺诈、不恶意、不以形式非法目的,否则不仅要赔偿因此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制度的不断完善,信用记录作为“第二身份证”和“经济通行证”,在今后的生活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希望大家高度重视。

  二、要增强风险意识。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一是向银行借贷后,在选择投资领域、产业和方向上,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认清国内外经济形势,避免盲目性。二是量力借贷,经营上避免贪多求全、盲目扩张,在做强、做大企业规模方面要始终保持冷静与,力戒跨行业过度投资。三是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同样需要提高风险防范和意识。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并重点关注投资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关键内容,避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三、要谨慎管理信用卡。一是借款人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应当认真阅读《信用卡申领协议》,明确自己的义务,了解银行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且在信用卡使用期间,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使用信用卡。二是借款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以及保管义务,管理好自己的信用卡,长期不使用的“睡眠卡”应当及时处理,防止因遗忘而造成小额欠款,产生信用卡纠纷。三是借款人应当妥善保管持有的信用卡,防止被,冒用。

  四、要对待诉讼。因签订和履行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扩大损失。即使起诉至,也仍然可以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诉讼参与人不签收文书、不依法举证、不按时出庭、不积极应诉,实质上属于放弃诉讼的行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利于自身的权益。因此,在整个诉讼活动中,作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要保持冷静、平和、,积极配院工作。(王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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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天津西青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