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进一步规范编制控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第本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针对建设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空间布局等,提出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控规的编制与管理工作,依法批准后的控规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应当将控规编制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控规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建设用地都应列入编制控规范围内。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市人民确定的重点发展地区、旧城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专项用地等,优先编制控规。
第八条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市人民确定重点发展地区的控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审批。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以及建制镇的控规,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县人民负责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规编制计划,制定规划编制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条件,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委托、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控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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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各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利用具体要求。重点地区还应当确定建筑高度。
(三)根据交通分析需求,确定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明确开口段,各级道的宽度、断面和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地块条件,确定、蓝线、紫线、黄线、绿线、红线(以下简称“六线”)等规划控制线。
(六)制定城市设计导则,提出重点地段、重点区域各地块的建筑体量、建筑风格和色彩等详细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六线”控制要求为强制性内容。重点地区的强制性内容还包括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风格、色彩等。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控规方案进行公开展示,征询意见。展示的时限不少于7日,展示时间、地点及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公共上公布。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规管理数据库,进行动态和管理,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控规实施情况进行汇总,提交实施评估报告。
(一)经市人民审批后的控规需要调整,由以下相关单位向市人民提出申请:因区域和行业建设发展,需要对划拨土地控规进行调整的,由区、县人民或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已纳入市人民储备计划的地块、已出让的土地、经市人民认定需要由市土地整理部门收购储备的地块,由市土地整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地块需要进行控规调整的,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单位提出申请。
(二)区、县人民审批的控规需要调整,由区、县人民参照本条第(一)项的内容确定申请单位。
1.经市人民审批后的控规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批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单位要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意见后,提出控规调整论证报告,报市人民审批。
2.区、县人民审批后的控规需要调整的,由申请单位向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意见,提出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区、县人民在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同意调整控规的地块,涉及强制性内容调整的,由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一条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天津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国规字〔2001〕5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