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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协原副、原局长武长顺一审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7/11/30 9:45:1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27日公开宣判天津市政协原副、原局长武长顺贪污、受贿、挪用、单位行贿、职权、徇私枉法一案,对被告人武长顺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并处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不得减刑、假释;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并处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并处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不得减刑、假释。对武长顺贪污、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武长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长顺利用担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天津市副局长、局长,天津市政协副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42亿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40万余元;挪用人民币1.01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武长顺为使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上述公司人员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057万元。武长顺在担任天津市副局长、局长期间,职权,对他人采取刑侦措施,损害他人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徇私枉法,接受他人请托,包庇犯罪嫌疑人,使之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中级认为,被告人武长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罪、单位行贿罪、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鉴于武长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赃,有提供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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