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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章”案件该如何分配风险

※发布时间:2017/10/11 16:21:3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盖章签字,是我国经济活动中企业订立合同的惯例。其实法律并无如此要求,即便是口头合同,如有支持也能有效。但实践中,常见企业合同附有“签字盖章后生效”条款。企业把公章看得很重要并严加管理,一个重要原因是为防范个人企业之名谋私的风险。

  但公章是个死物,难免被人利用或冒用。早先公章被人用萝卜仿制,有了机器设备后,假章足可乱真,“萝卜章”却成了假章的别名。利益熏,“萝卜章”早已有之,现今更是泛滥——街边刻假章牛皮癣小广告随处可见,“萝卜章”事件屡屡发生。小小“萝卜章”动辄调动上亿资金。自去年至今,国海证券、民生银行、广发银行、招财宝、兴业银行、美的集团等均陷进“萝卜章”事件。近日,又爆出农行十堰分行员工与人,开具总金额高达12亿假票据意图套取华夏银行合肥分行授信被,同时还牵扯出另一单6亿假票据案。

  “萝卜章”案件一出,持有公章的企业意第三人,都是者。在法律上,盖公章实际具有授予经手人代理权或代表权的意义,表明盖章的交易由企业承担责任。“萝卜章”使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代理关系扑朔迷离,难辨,产生了责任或风险承担的争议。发案后,企业往往第一时间撇清员工行为与自己的关系,不愿承担责任,而第三方总是揪着企业不放。

  谁应承担“萝卜章”风险?“萝卜章”案件一般既有刑事犯罪,又有财产损失,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在“刑民交叉”程序问题尚无的情形下,单凭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或侵权责任法中的职务侵权等制度难以处理。目前“萝卜章”风险分配的主要依据,仍是1998年《最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该司释第5条第二款:“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为,单位有明显,且该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关系的,单位对该犯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何为“明显”,如何证明“关系”?风险分配除了当事人协商解决,只能由裁量。

  多年来,最高法作过一些调研,一直尝试对《》进行完善,但难度显然很大。“萝卜章”案件种类复杂,有银行内部人员对外造假,如民生银行明星支行长售卖财产品案;有同业之间的,如前述银行间假票据贴现;也有企业向银行骗贷等。涉案人员身份各异,有普通员工、高管,还有假行长和假员工。作案方式不同,有内部集团作案,单独作案,还有内外。有些案件中,公章混合使用,更为离奇。出台统一明确的司法指导,何其难也。

  无论如何,风险分担仍有一定的原则。造假者和恶意第三人承担风险没有。鉴于“责任所在即风险所在”,负有内控责任的公章持有企业一般难以免除风险。善意相对人理应得到。识别公章不可能是善意相对人的责任,否则,将带来无法估量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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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十堰民生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