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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八项待遇标准保障改善民生

※发布时间:2017/8/9 22:23:0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市人力社保部门把“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今年以来,先后调整八项待遇标准,切实让发展更多更好地惠及群众。

  自今年1月1日起,本市联动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幅5.5%,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幅为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幅为4.5%,惠及全市208万退休人员。调整后的养老金在7月底前已发放到位,其中1至6月份增加部分随7月份养老金一并发放。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261元调整为277元,增幅6%,全市40万人受益。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自7月起已陆续发放,1至6月份增加部分随7月份养老金一并补发。

  2017年度居民医保补助人均增加70元,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00元,个人缴费人均增加30元。调整后,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30元提高到930元;成年居民各档次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50元、1080元和1380元,分别提高到950元、1180元和1480元。

  参保人员在二、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变。调整后,学生儿童在二、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5%、65%;成年居民按照参保缴费档次,依高、中、低档顺序,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5%、70%、65%;在医院分别为65%、60%、55%。

  2016年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依次增加230元、220元、210元、200元,调整后一级3288元、二级3145元、3002元、四级2859元。2016年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依次增加60元、50元、40元、30元,调整后一级3288元、二级3145元、3002元、四级2859元。

  自今年4月1日起,本市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为1%,其中,单位及个人费率分别为0.5%。自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月发放标准由1050元提高到11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月发放标准由1010元提高到1110元。

  按201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265元计算,调整之后,防暑降温费达到每人每月158元,高温津贴标准为每天29元,中夜班津贴分别为每天12.1元、24.2元。同时,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等多项待遇标准相应提高。

  自7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0元调整为2050元,每小时11.2元调整为11.8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20.8元。此次调整,使各类新入职职工、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直接受益,同时推动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整体提升。

  8企业工资指导线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企业应参照工资指导线,合理增加职工工资。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下的,要在基准线到上线区间内确定工资增幅;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及3倍之间的,要在下线到上线区间内确定工资增幅;在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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