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制发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培训,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举办培训班。
《办法》明确,各单位开展培训应根据培训项目实际需要,选择在党校、校或部门、行业培训机构以及本市确定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及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地举办。减少异地教学,能在天津举办的不得在外地举办。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办法》明确,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天津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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