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院提供: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明细、住院病案复印材料:包括病案首页、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等。
已办理工伤登记的工伤职工由单位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就医登记名册》进行门诊就医登记,持社会保障卡进行门诊联网结算和垫付门诊返传结算。
注:门诊返传结算是指工伤职工垫付门诊医疗费用后,重新回到医院补刷卡,医院将退还工伤职工除自费外的垫付金额,重新上传费用明细与社保中心进行门诊联网结算。
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需要或继续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向所属分中心工伤保险科提供《住院证》。分中心确认工伤职工足额缴费后,开具《天津市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进行联网结算。
工伤职工在医院发生垫付住院费用,可以持住院票据、病例复印件、明细清单、诊断证明等材料到分中心办理《天津市工伤保险延迟住院资格确认书》,后持相关材料到医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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