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亳州新闻网报道这几天我市正值高温天气,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提供清凉饮料和防暑药品,在7月27日上午《沟通政务零距离》的暗访短片中,《沟通》暗访组走访县区发现,高温津贴落实的规定在很多地方不过是“一纸空文”。
暗访:露天作业人员多未有高温津贴
《沟通》暗访组在利辛县几家建筑工地采访的时候,工人都说,他们这里并没有高温津贴。建筑工人告诉暗访记者,他从收了麦到现在,没缺过工的情况下,也没见到高温津贴。
随后,暗访组又采访了利辛县园林工人和环卫工人,他们也表示没有发放过高温津贴。
涡阳县环卫工人同样表示,没有得到过高温津贴,有的说去年发了毛巾、洗衣粉,有的环卫工说发的有白糖、茶壶、肥皂等,但都表示,没有发过钱。暗访短片中,《沟通》暗访组又对涡阳县路面执勤的交警进行了解,一名交警回答,“这一块我们还没有,目前没有。”
部门:单位未落实高温津贴,员工可投诉
高温津贴的标准应该是多少?落实不到位怎么办?
7月28日上午,记者从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根据我省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我市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政策制定是好的,但是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开支并没有将其落实。有的用人单位发一些消暑降温的物品,但不能等同于高温津贴。“根据劳动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落实高温津贴的话,员工可以拨打12333进行投诉,投诉受理后,劳动监察部门会对该单位进行责任整改,要求其进行支付。”
关于高温津贴,您该知道这些
1、高温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高温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降温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3、不发高温津贴的,员工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4、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5、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其它高温福利。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原标题:我市多地高温津贴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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