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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中保险公司理赔后追偿问题

※发布时间:2024-12-11 16:36:19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近日,最高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案例库正式上线,最高明确要求: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但近几年中,各地法院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尤其是代位追偿非机动车一方的案件,各地司法仍存在较大争议,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司法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律并未非机动车负有赔偿义务,非机动车一方只要不存在故意碰撞涉案机动车,则不需要对涉案机动车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机动车一方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及其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各地法院酌情确定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损失20%-90%不等,较为混乱。各地司法观点无法统一,甚至出现各法院、各法庭、各之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对上述两种观点进行浅析。

  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可见,保险人并不当然享有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主张机动车损失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相应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成立为前提,保险人获取的来源是基于机动车一方的转让,相当于债权转让,被保险人自身享有向第三方主张赔偿的,被保险人亦未从第三方侵权人处获得任何赔偿,从而将主张赔偿的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后将保险金先行垫付给被保险人,优先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故实现代位求偿的基础是1、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2、该的范围受限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范围内。

  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更加偏向于“在没有证明非机动车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非机动车赔偿义务人,受损机动车向非机动车一方请求赔偿的”这一观点。笔者通过相关案例检索,发现现行司法实践中,包括上海、山东、广东、河南、重庆等地高院已明确偏向该观点,且在案例库收录的一起“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张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333-001)参考案例中,法院明确:关于非机动车一方(包括非机动车和行人)是否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问题,目前缺乏法律的明确。为此,在法律适用时应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国民》侵权责任编,以及《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作出的特别安排,遵循上述法律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同时,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的,根据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责任。即在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不负有赔偿义务。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体现在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尤其机动车在非全责情况下,而无论怎么减轻,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前提不会变,所以按照道交法的,非机动车一方不具有赔偿义务。

  2015年12月24日,《最高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载明:“要贯彻道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这是最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讲话论述明确的观点。基于此,实践中对否定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观点越来越普遍。

  道交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约束、管理机动车的种种行为,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非机动车、行人等周围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机动车一方往往也是高危作业的受益者,故对于机动车的规则和要求往往高于非机动车,从立法中足以体现,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任何,也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规则刚出台时,也受到极大争议,但即便道交法修改过几次,仍未将此条删除或修改,立法者本意就是认为机动车处于完全优势地位。而根据优者负担原则,道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对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而机动车强制投保的交强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承担,对机动车设置更高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风险。

  当然,也有不少法院认为该类案件的实质的侵权责任纠纷,非机动车作为侵权人,应按责承担赔偿比例,例如省高级(2018)冀民申6585号,最终判决非机动车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陕西某法院判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各地司法目前判决20%-90%不等,较为混乱。但支持该观点的核心观点是认为虽然《道交通安全法》未明确机动车方可以向非机动车方或者行人索赔,但也并未对此作出性,非机动车一方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其主观上存在明显,例如逆向行驶、闯红灯、机动车道行驶等,因此各地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判决非机动车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

  基于现行司法实践,保险人绝大部分时候是无法向非机动车进行代位追偿的,这就导致在现实中,对于车损赔偿,很多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只赔偿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对于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保险公司有意引导机动车一方放弃索赔或者向非机动车一方自行索赔,走代位,或即便同意走代位,车主申请代位追偿受限,保险公司层层设障的情况,车主或将面临索赔未果,投诉无门,到处的法律后果。

  不仅如此,在来年收保费时对于前期走过非机动车代位的车主加收更高的保费,造成保费上涨,造成很多客户的不解,明明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最终却要车主终局承担。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倘若一刀切的“优者负担”原则,实则是将赔偿和是否有能力赔偿混为一谈,是人为的将事故各方简单的划分强者、弱者,认为机动车方的赔偿能力强,非机动车赔偿能力弱,而让“优者”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欠缺一定合。进一步讲,如果一概不支持机动车方向非机动车方、行人索赔不仅不利于引导电动车、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加强意识,反而会导致其违法行驶与机动车争抢权行为的更加,机动车道横冲直撞的外卖车、快递车属实让人头疼,甚至助长了“碰瓷”者的气焰,出现“碰瓷专业户”,在没有行车记录仪,也没有的情形下很容易导致事故责任不清,机动车方就存在较大被“讹”的风险。

  诉讼方面擅长刑事、婚姻家事、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具有丰富的诉讼纠纷处理经验和技巧;非诉方面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长期为企业提供风险防范法律培训及担任法律顾问。